呂羅律師事務所專長建築訴訟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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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小律師

大家試想像一群九歲、十歲的小學生在法庭上雄辯滔滔的畫面。

筆者有機會參與由香港善導會舉辦的「模擬法庭.公義教育2011-2012計劃 – 公義小先鋒」。計劃是讓小學生認識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並有機會走進法庭針鋒相對,一嘗當小律師的感覺。筆者的角色是擔任小律師的法律導師,協助學校老師教導小律師何為「法、理、情」和「公平、公義、公正」,並協助小律師分析準備案件。

比賽的準備過程很緊湊。小律師們由一開始的無從入手,到後來在法庭上信心十足,既不怕面對着眾多人說話,也能說話清晰自信,各人對自己的角色和立場也很理解,確實令大家驚喜。比賽的勝負分數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位小律師(和法律導師)都能從比賽中得到珍貴的經驗,也是讓各人回味的經歷。

小律師們當中有著長大後想當律師或大律師的同學。筆者希望這個計劃能加強他/她們日後投身法律界的目標,成為法律界的明日之星。

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裁判法院外判主控官

最近,我有機會於裁判法院擔任外判主控官。在香港,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論嚴重程度都會先在裁判法院展開,故裁判法院其實是很繁忙的,每天都有很多不同的案件要處理,而律政司亦因應實際需要設立外判制度,委任私人執業律師協助檢控工作。

在擔任外判主控官期間,我處理過的開審案件有很多不同的種類,包括藏毒、盜竊、刑事恐嚇、非禮、不小心駕駛等。刑事檢控經驗對處理刑事案件的辯護有很大幫助,但在香港,大部份的外判主控官均為大律師,有實際檢控經驗的事務律師並不多。如欲查詢任何刑事法律問題,歡迎聯絡我們。

臨時買賣合約之撤銷權條款(2)

之前曾經討論過有關臨時買賣合約之撤銷權條款的賠訂金額計算問題,今次則討論另一問題:到底撤銷權條款有沒有行使時限呢?如果有關撤銷權條款有列明行使時限(例如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14天內)當然沒有問題,但一般臨時買賣合約的撤銷權條款並不會如此列明。一般認為,既然沒有列明時限,即代表賣方可於成交前的任何時間行使撤銷權,但最近一宗上訴法院案例對此觀點提出了質疑。

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唐英年的安樂窩

近日,各大媒體都以廣泛篇幅報導唐英年大宅僭建問題,其所牽涉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亦得到廣泛討論。事實上,無論僭建地庫是在2007年取得入伙紙前或後興建,有關工程都已明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即未經屋宇署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根據案例,違反第14(1)條屬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罪行,即不論違規者是否知悉屋宇署未批准有關工程均可入罪,而大宅業主批准違規工程進行,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40(5)被檢控。誠然,針對違規僭建,屋宇署一般都只會發出清拆令,甚少直接提出檢控,除非業主拒絕執行清拆令。但若僭建規模龐大,直接檢控將更具阻嚇力。事實上,即使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僭建地庫是否就會被清拆呢?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中港婚姻法(四)

無論是在香港或內地,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隨着婚姻關係的結束而結束。

根據香港法例,夫妻申請離婚,如家庭中有未成年的家庭子女,法庭在處理離婚時必須先信納已對該家庭子女的福利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否則法庭不會頒佈絕對離婚令。「未成年的家庭子女」是指未足16歲或仍在接受教育或職業訓練的家庭子女。

一般來說,父或母其中一方可得到家庭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則獲得合理探視權。又或者,如父母雙方同意,大家可獲得共同撫養權。

在子女撫養探視權方面,內地跟香港的法例是差不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新增法律服務

呂羅律師事務所新增婚姻監禮安老按揭輔導服務。歡迎查詢!

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實習後感

這是我第一次到律師樓進行暑期習,感覺很新鮮亦很開心,記得第一次踏入這間律師樓,給我的第一感覺是親切,來到這裡每位同事都比我想像中親切及友善,而且他們十分虛心地教導我。正正因為給我親切的感覺,我很快就習慣了在這裡工作。

我在這裡主要是負責處理一些簡單的法律文件、協助同事、聽電話等等。同事們亦會帶我到不同的法院中聽審,體驗一下,令我有機會可以在法院中聽審可以學習一下。這樣可以令我學習了解一下有關法院中的有關工作。

雖然在這習中並不是負責很多工作,但我真的很開心和慶幸可以體驗一下在律師樓的一般運作。看見不同的客人,可以見識一下,再加上同事們亦非常用心。當我每次遇上困難或疑問的時候,他們亦會虛心教導我,就像一個大家庭一樣,而且偶然還一起外出吃飯,真的快樂開心!

完了這個實習,除了學懂了不少律師樓的運作外,同時令我了解了不少有關法律知識,令我日後可以活學活用。最令我記得就是這班親切的同事們,能夠每天和你們相處,真的令我開心快樂。你們給我的回憶我會一直記住!

Clara Chun

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陳志雲案上訴後也不會被改判有罪?

廉署高調檢控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助手叢培昆及無線市場及營業拓展前主管陳永孫涉嫌貪污案,結果所有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陳志雲及叢培崑還可獲訟費。

可是,事件似乎還未真正落幕。報載,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研究過陳志雲案主審法官潘兆童的判辭後,決定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上訴,而據明報報道,上訴並不會使陳志雲等人被改判有罪。

上訴的結果未可預料,但勢必再成全城熱話。另一點可以確定的是,明報的報道是不正確的。

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而控方想就判決涉及的法律觀點提出上訴的話,主要有兩種方式。

其一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給予意見。這個程序旨在釐清法理觀點,以供日後的案件參考。第81D條第4款訂明,此轉交程序不影響原審的無罪裁定。此外,為了讓上訴庭在發出意見前能先參考各方面的論點,原審獲裁定無罪的被告還能以公帑聘請大律師向上訴庭陳述論點(否則要被告自己付錢而上訴又不影響無罪的結果,被告很可能怕麻煩放棄陳述的機會),而上訴庭也可指派中立的大律師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身份陳述論點。

另一種程序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就法律事宜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然而,根據這條的(c)(ii)款,上訴庭是有權推翻原審的無罪裁定、下令重審、甚至立刻改判被告有罪的。

明報似乎是第一家報道律政司有意上訴的媒體,但也許是時間所限查證不足吧,要麼上訴是以轉交而非「案件呈述」方式提出,要麼上訴後被告人是可能被改判有罪的。

最新商業電台的報道,律政司決定就陳志雲及叢培崑涉嫌「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身為代理人接受利益」等三項控罪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指明若上訴成功,上訴法庭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將被控人重新審訊,或判他們有罪。看來好戲還在後頭。

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隨筆 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近日兩套律師劇集在城中熱播,掀起大家對法律界的興趣,大家都欣賞劇中幾位大狀律師對公平、公正、公義的執著,對羅大狀、劉大狀和康大狀的專業著迷。

在現實中,的確,無論是大律師、律師或法律行政人員,每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都對法庭及當事人有職責,我們不得危及或損害我們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職責,同時亦必須維護我們對法院的職責。

在一個案件中,有原告及被告兩方當事人。如非案件能在庭外和解外,案件一經法庭審訊,則必有一方是贏家,一方是輸家,甚至乎兩方都可能是輸家。儘管如此,作為律師我們在案件的任何時刻都須以當事人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不過,大家都要明白,沒有必贏的官司這一回事。官字兩個口,即使雙方的理據都各有道理,法官判案也要考慮證供和證據,始終案件的判決只得一個。勝訴方固然開心,在這時刻,即使有時未有言明,敗方往往埋怨律師未盡全力,又或埋怨律師費昂貴等等。我們為案件埋頭苦幹、費索思量甚至通宵達旦又有誰知曉﹖我們只有啞子吃黃蓮。

話說回頭,我們處理案件都是在給予法律意見後按當事人的意指行事。如果當事人能理性分析各種利弊,則可能選擇以和解方式解決案件,達至雙贏。正是這個原因,法庭鼓勵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因偏見或固執或其他個人因素拒絕和解,結果很多時是雙輸。

執業至今,筆者與我所的每位律師都是本著信念和熱誠,以誠以心對待每位當事人。每個案件我們都是以良心和原則做事,盡我們對當事人、對法庭的責任。縱然不時會遇到阻礙,筆者相信也希望,這份堅持是正確的。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求情理由知多少??

在刑事案件中,如被告認罪或被判有罪,法官在判刑前會先考慮被告的求情,以下是法庭一般會考慮的求情因素:

1.  被告的年齡及家庭背景
2.  被告是否初犯
3.  被告是否有悔意
4.  被告是否認罪
5.  案情及案件的嚴重性
6.  被告的犯案意圖
7.  案件對受害人傷害的程度
8.  被告犯案是否受疾病/藥物影響
9.  醫生或感化官報告
10.被告的家人、僱主、機構及其他人士之求情信

以上的求情因素只作參考用。事實上,在每宗刑事案件中最有力的求情理由都不盡同。一般來說,律師律師均有豐富的求情經驗,在他們的協助下向法庭陳述一個具有說服力的求情,能夠獲得法庭輕判刑的機會是相對地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