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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小律師

大家試想像一群九歲、十歲的小學生在法庭上雄辯滔滔的畫面。

筆者有機會參與由香港善導會舉辦的「模擬法庭.公義教育2011-2012計劃 – 公義小先鋒」。計劃是讓小學生認識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並有機會走進法庭針鋒相對,一嘗當小律師的感覺。筆者的角色是擔任小律師的法律導師,協助學校老師教導小律師何為「法、理、情」和「公平、公義、公正」,並協助小律師分析準備案件。

比賽的準備過程很緊湊。小律師們由一開始的無從入手,到後來在法庭上信心十足,既不怕面對着眾多人說話,也能說話清晰自信,各人對自己的角色和立場也很理解,確實令大家驚喜。比賽的勝負分數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位小律師(和法律導師)都能從比賽中得到珍貴的經驗,也是讓各人回味的經歷。

小律師們當中有著長大後想當律師或大律師的同學。筆者希望這個計劃能加強他/她們日後投身法律界的目標,成為法律界的明日之星。

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裁判法院外判主控官

最近,我有機會於裁判法院擔任外判主控官。在香港,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論嚴重程度都會先在裁判法院展開,故裁判法院其實是很繁忙的,每天都有很多不同的案件要處理,而律政司亦因應實際需要設立外判制度,委任私人執業律師協助檢控工作。

在擔任外判主控官期間,我處理過的開審案件有很多不同的種類,包括藏毒、盜竊、刑事恐嚇、非禮、不小心駕駛等。刑事檢控經驗對處理刑事案件的辯護有很大幫助,但在香港,大部份的外判主控官均為大律師,有實際檢控經驗的事務律師並不多。如欲查詢任何刑事法律問題,歡迎聯絡我們。

臨時買賣合約之撤銷權條款(2)

之前曾經討論過有關臨時買賣合約之撤銷權條款的賠訂金額計算問題,今次則討論另一問題:到底撤銷權條款有沒有行使時限呢?如果有關撤銷權條款有列明行使時限(例如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14天內)當然沒有問題,但一般臨時買賣合約的撤銷權條款並不會如此列明。一般認為,既然沒有列明時限,即代表賣方可於成交前的任何時間行使撤銷權,但最近一宗上訴法院案例對此觀點提出了質疑。

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唐英年的安樂窩

近日,各大媒體都以廣泛篇幅報導唐英年大宅僭建問題,其所牽涉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亦得到廣泛討論。事實上,無論僭建地庫是在2007年取得入伙紙前或後興建,有關工程都已明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即未經屋宇署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根據案例,違反第14(1)條屬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罪行,即不論違規者是否知悉屋宇署未批准有關工程均可入罪,而大宅業主批准違規工程進行,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40(5)被檢控。誠然,針對違規僭建,屋宇署一般都只會發出清拆令,甚少直接提出檢控,除非業主拒絕執行清拆令。但若僭建規模龐大,直接檢控將更具阻嚇力。事實上,即使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僭建地庫是否就會被清拆呢?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中港婚姻法(四)

無論是在香港或內地,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隨着婚姻關係的結束而結束。

根據香港法例,夫妻申請離婚,如家庭中有未成年的家庭子女,法庭在處理離婚時必須先信納已對該家庭子女的福利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否則法庭不會頒佈絕對離婚令。「未成年的家庭子女」是指未足16歲或仍在接受教育或職業訓練的家庭子女。

一般來說,父或母其中一方可得到家庭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則獲得合理探視權。又或者,如父母雙方同意,大家可獲得共同撫養權。

在子女撫養探視權方面,內地跟香港的法例是差不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