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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唐英年的安樂窩

近日,各大媒體都以廣泛篇幅報導唐英年大宅僭建問題,其所牽涉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亦得到廣泛討論。事實上,無論僭建地庫是在2007年取得入伙紙前或後興建,有關工程都已明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即未經屋宇署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根據案例,違反第14(1)條屬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罪行,即不論違規者是否知悉屋宇署未批准有關工程均可入罪,而大宅業主批准違規工程進行,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40(5)被檢控。誠然,針對違規僭建,屋宇署一般都只會發出清拆令,甚少直接提出檢控,除非業主拒絕執行清拆令。但若僭建規模龐大,直接檢控將更具阻嚇力。事實上,即使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僭建地庫是否就會被清拆呢?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中港婚姻法(四)

無論是在香港或內地,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隨着婚姻關係的結束而結束。

根據香港法例,夫妻申請離婚,如家庭中有未成年的家庭子女,法庭在處理離婚時必須先信納已對該家庭子女的福利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否則法庭不會頒佈絕對離婚令。「未成年的家庭子女」是指未足16歲或仍在接受教育或職業訓練的家庭子女。

一般來說,父或母其中一方可得到家庭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則獲得合理探視權。又或者,如父母雙方同意,大家可獲得共同撫養權。

在子女撫養探視權方面,內地跟香港的法例是差不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