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臨時買賣合約之撤銷權條款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中港婚姻法(三)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額外印花費 該由誰繳交
為了遏抑樓市泡沫風險,政府突然出重招打擊炒樓,包括引入針對住宅短炒的「額外印花稅」,買入樓宇後短期炒出須繳付額外印花稅,稅率由5%至最高達15%,炒期越短稅率越高。措施一出樓市應聲急凍。
港人對樓市都有種說不出的情意結,這項新措施自然引起全城熱議,其中一點廣受關注的,是稅款應由買方還是賣方繳交。政府只表示,根據法例印花稅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而買賣雙方應自行磋商印花稅的攤分比例。中原地產的老闆施永清則在旗下的報章專欄表示,既然額外印花稅是為了打擊炒風,懲罰的對象應該是短期炒出的賣方,認為政府應該指明須由賣方負責額外的印花稅。
雖然根據《印花稅條例》,買賣雙方都有責任繳付印花稅,而印花稅署署長也可向任何一方追討欠稅,但是現行的慣例,樓宇交易的印花稅大都是由買方支付的,筆者相信這次引入的額外印花稅,最終都會發展成由買家支付的常態。這背後自有原因,要理解這點,得先了解印花稅的本質。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離婚 = 分身家?
2010年11月20日 星期六
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最低工資:僱員可以放棄嗎?
備受爭議的《最低工資條例》已於本年七月通過立法會和刊憲,而最低工資水平也終於公佈,最低工資為每小時28元,預計可於明年五月一日實施。
《最低工資條例》已編為香港法例第608章,預計於明年生效。條例規定,除了學徒、實習學員、僱主提供免費住宿的家僱等例外情況外,僱員有權收取不少於法定最低水平的工資;第10條規定,如僱傭合約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水平,則該合約須視作允許僱員獲得額外報酬,以致總報酬達到最低工資的水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修改最低工資的水平,但須先參考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條例另對工作時數、工資期等的計算方式出規定。
縱觀《最低工資條例》,其重點在於界定僱員收取工資的權利,而並無訂立罰則,換言之條例規管僱主和僱員之間的民事利害關係,而並無帶刑事後果。
《最低工資條例》第15條規定,不可藉僱傭合約的條文摒除(contract out)條例的保障,換言之即使僱傭雙方同意支付和收取較少的工資也是無效。類似的條文在旨在保障弱勢群體的法例中是很常見的,原意是避免議價能力較弱一方不會在半推半就無可奈何下被迫同意減損自己的權益,《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70條也有類似規定。
然而,類似的法定權益,可以由僱員一方單方面放棄嗎?這是一個有趣也有現實意義的問題,卻奇怪的沒有吸引很多的關注和研究。
根據終審法院的判例 Kao, Lee & Yip v Stephanie Lau Wing et. al. (2008) 11 HKCFAR 576,這樣的放棄權利可以是有效的。不過這個案例的情況有些特殊,僱員放棄保障自己的權利,結果竟是對僱員自己有利。在該案中,僱員『炒老闆魷魚』,向僱主呈交辭職信,之後在通知期內放了年假,由於《僱傭條例》第6條規定年假不計入通知期內,使通知期少了半天,僱主因而提出僱員的辭職無效。上訴庭裁定,《僱傭條例》第6條規定的計算通知期方式旨在單方面的保障僱員一方,因此不適用於僱員一方提出的辭職通知,又或者僱員一方可以單方面放棄此權利。這點得到終審法院確認。
此案例通常被引用來闡釋另一僱傭法的原則(以付款取代通知期是否需要雙方同意),然而此案可能引申出來的有關放棄法定保障的原則,影響可能更加廣泛,卻似乎沒有受到足夠的關注。受法例保障的一方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放棄自己的權利?最低工資明顯也是單方面的保障勞方的法例,然則僱員是否也可以放棄?要是放棄可以是無條件的話,會不會引起濫用呢?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罪犯自新
要留意,罪犯自新條例是不能令以往的定罪記錄得以清除的。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哀悼菲律賓槍手脅持康泰旅行團事件罹難者
呂羅律師事務所仝人驚悉菲律賓馬尼拉發生槍手脅持香港康泰旅行團事件,至今已有八名香港旅客罹難。本所仝人深感悲傷,並願逝者安息,存者振作。
本所希望在能力範圍內就此事提供協助。如有受事件影響的人士或家屬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或善後的支援,請與本所聯絡。
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中港婚姻法(二)
香港《婚姻條例》規定的結婚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就必須先獲得父親或母親的同意,並向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交出一份父/母親的同意書,才可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至目前,內地鼓勵晚婚晚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010年6月25日 星期五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中港婚姻法(一)
中港兩地的離婚準則有何不同?
香港的家事法庭在聽取離婚呈請聆訊時會考慮該宗婚姻是否“已破裂至無可挽救”(the marriage be broken down inevitably)。
香港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1)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2)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她共同生活;(3)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配偶也同意離婚;(4)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及(5)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P牌」
大家在街上應不時見到掛有P牌的私家車。
由2009年2月9日起,俗稱「P牌」的「暫准駕駛執照計劃」已由電單車擴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暫准駕駛期為期12個月。
在掛P牌期間,駕駛者若有一次輕微違例(即3分或5分的違例事項),掛P牌時間需延長6個月;若觸犯一次嚴重道路交通違例事項(即被記10分或以上的違例事項)或觸犯輕微罪行兩次或以上,而經法庭定罪,P牌就會被即時吊銷。
駕駛者如果同時持有兩種類汽車的P牌,即兩者的暫准駕駛期/ 暫准駕駛執照都受影響。
P牌駕駛者請小心駕駛。
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遺產繼承
在香港遺產是怎樣繼承的?
遺產的繼承分為有遺囑繼承和無遺囑繼承。任何人都可以訂立遺囑處理他的財產。
訂立遺囑要符合《遺囑條例》的法定要求,那麼該份遺囑所涵蓋的財產便會按遺囑予以處置。至於未納入遺囑範圍的財產或沒有訂立遺囑者的財產,則會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該條例規定了無遺囑者的遺產的處置方法和順序。
簡單來說,所有財產都可藉遺囑處置分配。不過,如果遺囑不符合法定要求時,便失去法律效力。若要保障家人的利益,最好是委託律師辦理『平安紙』。
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建院60週年
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竊聽風雲
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綠色和平的特首通緝令
2010年5月20日的一宗新聞:9名綠色和平成員以水溶性白色顏料於政府總部外的地面髹上“救氣候、擒逃犯”, “Save Climate,Catch Donald”等標語,結果因涉嫌刑事毁壞而被拘捕。到底類似的行動牽涉甚麼法律問題呢?
調解解決爭議
近年社會興起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2009年4月起實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其中一個重點就是鼓勵調解。如果訴訟人不曾參與調解並沒有合理解釋,法庭有權對他發出不利的訟費令。
調解是爭議雙方透過中立的第三者(即調解員)試圖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員都是經過專業訓練的。他們的角色是協助雙方了解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從而找出一個雙方都接受的和解方案。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通龍
「通龍」為工程行內述語,代表隧道工程貫通的一刻。大概7年前,我還是一名駐地盤工程師,有幸參與一項大型隧道工程,在超過150米深之地底興建一條貫穿將軍澳及葵涌之隧道(當然不是行車隧道….那是一條污水隧道)。猶記得當年昂船洲地盤舉行「通龍」儀式,我們所有駐地盤工作人員和承建商及政府代表一同慶祝隧道挖掘工程正式完工,那一刻,我有一種一切來之不易的感覺。
的士與狗
2010年5月9日的一則新聞:一對情侶零晨時分帶同一隻金毛尋回犬散步,愛犬突奔出馬路,遭一輛駛至的士撞死,狗主疑傷心過度,突全身抽搐倒臥馬路,需送院治理。如遇到類似情況,狗主及的士司機各自可能有甚麼民事法律責任呢?
補地價
近日房委會推售剩餘的居屋單位,亦帶動二手居屋市場。
一般來說,房委會規定出售居屋單位前,業主先須補地價,以解除單位轉讓限制,這樣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如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則無須補地價。)
現時居屋業主的轉讓限制期是五年。在該限制期內,業主如想出售單位,必須先向房委會提出回售單位申請,在房委會拒絕該申請後,業主才可補地價並將單位於公開市場出售,而未補地價前訂立的買賣協議均屬無效。
如業主出售單位時,未先向房委會查詢補地價資料,單憑估計物業價值而開價,則很有可能在申請補地價時發生實際補價款額遠超預期的情況,令業主的售樓收益失預算。補地價申請需時約一個月,業主必須於補價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繳付補價,否則便須重新申請。
516
2010年5月16日,我投了票。不是為要履行公民責任-投票本是公民權利而非責任-乃是為表達我對參選人政綱(即廢除功能組別)之認同。
2010年5月15日 星期六
實習生涯
律師的實習生涯是另一個重要的學習階段。回想起實習的第一天,戰戰兢兢,不論辦公室政治或各種法律案件,什麼都無從入手。只好日復日月復月地累積經驗,一心想著兩年的實習期滿時即使未做到樣樣皆能,也希望獨當一面。豈料到成為在律師後第一天上班,也是一步一驚心,果然實習和實戰是兩碼子的事。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入屋犯法偷胸圍
報上一宗入屋犯法的新聞,可供談資。
入屋犯法罪,俗稱「爆格」,由《盜竊罪條例》第11條規管。此罪行有兩項要素,第一是「入屋」,即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第二是「犯法」,而所犯之法,限於訂明的三種之一,即偷竊、傷害人身或強姦、或損壞房屋本身或裡面的物件。
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我們是誰?
呂羅律師事務所的三位成員律師是呂律師、羅律師和伍律師。
數年前,我們在工作上認識、合作、漸漸建立默契。數年來我們合作無間。
機緣巧合我們成立自己的律師事務所。我們本著信念和熱誠,一心做好律師樓業務。
我們以誠以心待人。
2010年4月20日 星期二
認識法律援助和當值律師計劃
法律援助和當值律師計劃是為合資格的有需要人士提供法律服務。合資格的申請人不限於香港居民。
法援的範圍主要是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及終審庭的民事訴訟,例如交通意外/工業意外索償、婚姻訴訟、合約糾紛、僱員補償、追討欠薪及遣散費等。法援亦協助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就裁判法院案件提出的上訴、以及向上訴庭及終審庭提出的刑事案上訴。
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
創業歷程
創業難不難﹖很難!
不過,這是寶貴的經驗。經歷困難,人會成長。
在此感謝出手相助的朋友們。
相信我們三個拍檔互相扶持、互補不足,定能將問題迎刃而解,遇強愈強。
祝願呂羅律師事務所業務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