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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裁判法院外判主控官

最近,我有機會於裁判法院擔任外判主控官。在香港,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論嚴重程度都會先在裁判法院展開,故裁判法院其實是很繁忙的,每天都有很多不同的案件要處理,而律政司亦因應實際需要設立外判制度,委任私人執業律師協助檢控工作。

在擔任外判主控官期間,我處理過的開審案件有很多不同的種類,包括藏毒、盜竊、刑事恐嚇、非禮、不小心駕駛等。刑事檢控經驗對處理刑事案件的辯護有很大幫助,但在香港,大部份的外判主控官均為大律師,有實際檢控經驗的事務律師並不多。如欲查詢任何刑事法律問題,歡迎聯絡我們。

臨時買賣合約之撤銷權條款(2)

之前曾經討論過有關臨時買賣合約之撤銷權條款的賠訂金額計算問題,今次則討論另一問題:到底撤銷權條款有沒有行使時限呢?如果有關撤銷權條款有列明行使時限(例如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14天內)當然沒有問題,但一般臨時買賣合約的撤銷權條款並不會如此列明。一般認為,既然沒有列明時限,即代表賣方可於成交前的任何時間行使撤銷權,但最近一宗上訴法院案例對此觀點提出了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