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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實習後感
這是我第一次到律師樓進行暑期實習,感覺很新鮮亦很開心,記得第一次踏入這間律師樓,給我的第一感覺是親切,來到這裡每位同事都比我想像中親切及友善,而且他們十分虛心地教導我。正正因為給我親切的感覺,我很快就習慣了在這裡工作。
我在這裡主要是負責處理一些簡單的法律文件、協助同事、聽電話等等。同事們亦會帶我到不同的法院中聽審,體驗一下,令我有機會可以在法院中聽審可以學習一下。這樣可以令我學習了解一下有關法院中的有關工作。
雖然在這實習中並不是負責很多工作,但我真的很開心和慶幸可以體驗一下在律師樓的一般運作。看見不同的客人,可以見識一下,再加上同事們亦非常用心。當我每次遇上困難或疑問的時候,他們亦會虛心教導我,就像一個大家庭一樣,而且偶然還一起外出吃飯,真的快樂開心!
完了這個實習,除了學懂了不少律師樓的運作外,同時令我了解了不少有關法律知識,令我日後可以活學活用。最令我記得就是這班親切的同事們,能夠每天和你們相處,真的令我開心快樂。你們給我的回憶我會一直記住!
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陳志雲案上訴後也不會被改判有罪?
廉署高調檢控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助手叢培昆及無線市場及營業拓展前主管陳永孫涉嫌貪污案,結果所有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陳志雲及叢培崑還可獲訟費。
可是,事件似乎還未真正落幕。報載,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研究過陳志雲案主審法官潘兆童的判辭後,決定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上訴,而據明報報道,上訴並不會使陳志雲等人被改判有罪。
上訴的結果未可預料,但勢必再成全城熱話。另一點可以確定的是,明報的報道是不正確的。
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而控方想就判決涉及的法律觀點提出上訴的話,主要有兩種方式。
其一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給予意見。這個程序旨在釐清法理觀點,以供日後的案件參考。第81D條第4款訂明,此轉交程序不影響原審的無罪裁定。此外,為了讓上訴庭在發出意見前能先參考各方面的論點,原審獲裁定無罪的被告還能以公帑聘請大律師向上訴庭陳述論點(否則要被告自己付錢而上訴又不影響無罪的結果,被告很可能怕麻煩放棄陳述的機會),而上訴庭也可指派中立的大律師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身份陳述論點。
另一種程序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就法律事宜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然而,根據這條的(c)(ii)款,上訴庭是有權推翻原審的無罪裁定、下令重審、甚至立刻改判被告有罪的。
明報似乎是第一家報道律政司有意上訴的媒體,但也許是時間所限查證不足吧,要麼上訴是以轉交而非「案件呈述」方式提出,要麼上訴後被告人是可能被改判有罪的。
據最新商業電台的報道,律政司決定就陳志雲及叢培崑涉嫌「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身為代理人接受利益」等三項控罪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指明若上訴成功,上訴法庭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將被控人重新審訊,或判他們有罪。看來好戲還在後頭。
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隨筆 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求情理由知多少??
以上的求情因素只作參考用。事實上,在每宗刑事案件中最有力的求情理由都不盡同。一般來說,大律師及律師均有豐富的求情經驗,在他們的協助下向法庭陳述一個具有說服力的求情,能夠獲得法庭輕判或減刑的機會是相對地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