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羅律師事務所專長建築訴訟及仲裁。
呂羅律師事務所的新辦公地址:九龍柯士甸道83號柯士甸廣場22樓2201室

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建院60週年

今年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建院60週年。

一年前,我首次踏足人大法學院大樓,至今仍印象深刻。我感受到法學院的迅速發展和龐大規模,亦體會到教授們、老師們的博學,師兄弟姊妹對學習的認真和對學問執著的態度,只是跟他們吃頓飯、聊聊天已使我獲益良多。人大之行是一個珍貴的經驗。

有機會的話好想在人大法學院當個全職研究生。

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竊聽風雲

2010年1月28日,上訴法院裁定兩名貪污案被告人上訴得值,撤銷兩人所有控罪及判刑,並頒令永久擱置對兩人之聆訊。上訴法院於2010年5月11日頒下詳盡判詞,並獲報章廣泛報導。根據判詞,上訴法院推翻兩名被告定罪的主要原因是廉署蓄意違反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嚴重違反公義,構成濫用司法程序,法院為維護公義必需永久擱置聆訊。到底何謂法律專業保密權,而廉署又如何蓄意違反有關保密權呢?

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綠色和平的特首通緝令

2010年5月20日的一宗新聞:9名綠色和平成員以水溶性白色顏料於政府總部外的地面髹上“救氣候、擒逃犯”, “Save Climate,Catch Donald”等標語,結果因涉嫌刑事毁壞而被拘捕。到底類似的行動牽涉甚麼法律問題呢?

調解解決爭議

近年社會興起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2009年4月起實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其中一個重點就是鼓勵調解。如果訴訟人不曾參與調解並沒有合理解釋,法庭有權對他發出不利的訟費令。

調解是爭議雙方透過中立的第三者(即調解員)試圖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員都是經過專業訓練的。他們的角色是協助雙方了解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從而找出一個雙方都接受的和解方案。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通龍

「通龍」為工程行內述語,代表隧道工程貫通的一刻。大概7年前,我還是一名駐地盤工程師,有幸參與一項大型隧道工程,在超過150米深之地底興建一條貫穿將軍澳及葵涌之隧道(當然不是行車隧道….那是一條污水隧道)。猶記得當年昂船洲地盤舉行「通龍」儀式,我們所有駐地盤工作人員和承建商及政府代表一同慶祝隧道挖掘工程正式完工,那一刻,我有一種一切來之不易的感覺。

的士與狗

2010年5月9日的一則新聞:一對情侶零晨時分帶同一隻金毛尋回犬散步,愛犬突奔出馬路,遭一輛駛至的士撞死,狗主疑傷心過度,突全身抽搐倒臥馬路,需送院治理。如遇到類似情況,狗主及的士司機各自可能有甚麼民事法律責任呢?

補地價

近日房委會推售剩餘的居屋單位,亦帶動二手居屋市場。

一般來說,房委會規定出售居屋單位前,業主先須補地價,以解除單位轉讓限制,這樣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如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則無須補地價。)

現時居屋業主的轉讓限制期是五年。在該限制期內,業主如想出售單位,必須先向房委會提出回售單位申請,在房委會拒絕該申請後,業主才可補地價並將單位於公開市場出售,而未補地價前訂立的買賣協議均屬無效。

如業主出售單位時,未先向房委會查詢補地價資料,單憑估計物業價值而開價,則很有可能在申請補地價時發生實際補價款額遠超預期的情況,令業主的售樓收益失預算。補地價申請需時約一個月,業主必須於補價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繳付補價,否則便須重新申請。

516

2010年5月16日,我投了票。不是為要履行公民責任-投票本是公民權利而非責任-乃是為表達我對參選人政綱(即廢除功能組別)之認同。

2010年5月15日 星期六

實習生涯

律師的實習生涯是另一個重要的學習階段。回想起實習的第一天,戰戰兢兢,不論辦公室政治或各種法律案件,什麼都無從入手。只好日復日月復月地累積經驗,一心想著兩年的實習期滿時即使未做到樣樣皆能,也希望獨當一面。豈料到成為在律師後第一天上班,也是一步一驚心,果然實習和實戰是兩碼子的事。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入屋犯法偷胸圍

報上一宗入屋犯法的新聞,可供談資。

入屋犯法罪,俗稱「爆格」,由《盜竊罪條例》第11條規管。此罪行有兩項要素,第一是「入屋」,即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第二是「犯法」,而所犯之法,限於訂明的三種之一,即偷竊、傷害人身或強姦、或損壞房屋本身或裡面的物件。

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正式開業

經過重重困難,呂羅律師事務所終於在2010年4月27日正式開幕了。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