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唐英年的安樂窩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中港婚姻法(四)
無論是在香港或內地,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隨着婚姻關係的結束而結束。
根據香港法例,夫妻申請離婚,如家庭中有未成年的家庭子女,法庭在處理離婚時必須先信納已對該家庭子女的福利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否則法庭不會頒佈絕對離婚令。「未成年的家庭子女」是指未足16歲或仍在接受教育或職業訓練的家庭子女。
一般來說,父或母其中一方可得到家庭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則獲得合理探視權。又或者,如父母雙方同意,大家可獲得共同撫養權。
在子女撫養探視權方面,內地跟香港的法例是差不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實習後感
這是我第一次到律師樓進行暑期實習,感覺很新鮮亦很開心,記得第一次踏入這間律師樓,給我的第一感覺是親切,來到這裡每位同事都比我想像中親切及友善,而且他們十分虛心地教導我。正正因為給我親切的感覺,我很快就習慣了在這裡工作。
我在這裡主要是負責處理一些簡單的法律文件、協助同事、聽電話等等。同事們亦會帶我到不同的法院中聽審,體驗一下,令我有機會可以在法院中聽審可以學習一下。這樣可以令我學習了解一下有關法院中的有關工作。
雖然在這實習中並不是負責很多工作,但我真的很開心和慶幸可以體驗一下在律師樓的一般運作。看見不同的客人,可以見識一下,再加上同事們亦非常用心。當我每次遇上困難或疑問的時候,他們亦會虛心教導我,就像一個大家庭一樣,而且偶然還一起外出吃飯,真的快樂開心!
完了這個實習,除了學懂了不少律師樓的運作外,同時令我了解了不少有關法律知識,令我日後可以活學活用。最令我記得就是這班親切的同事們,能夠每天和你們相處,真的令我開心快樂。你們給我的回憶我會一直記住!
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陳志雲案上訴後也不會被改判有罪?
廉署高調檢控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助手叢培昆及無線市場及營業拓展前主管陳永孫涉嫌貪污案,結果所有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陳志雲及叢培崑還可獲訟費。
可是,事件似乎還未真正落幕。報載,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研究過陳志雲案主審法官潘兆童的判辭後,決定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上訴,而據明報報道,上訴並不會使陳志雲等人被改判有罪。
上訴的結果未可預料,但勢必再成全城熱話。另一點可以確定的是,明報的報道是不正確的。
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而控方想就判決涉及的法律觀點提出上訴的話,主要有兩種方式。
其一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給予意見。這個程序旨在釐清法理觀點,以供日後的案件參考。第81D條第4款訂明,此轉交程序不影響原審的無罪裁定。此外,為了讓上訴庭在發出意見前能先參考各方面的論點,原審獲裁定無罪的被告還能以公帑聘請大律師向上訴庭陳述論點(否則要被告自己付錢而上訴又不影響無罪的結果,被告很可能怕麻煩放棄陳述的機會),而上訴庭也可指派中立的大律師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身份陳述論點。
另一種程序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就法律事宜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然而,根據這條的(c)(ii)款,上訴庭是有權推翻原審的無罪裁定、下令重審、甚至立刻改判被告有罪的。
明報似乎是第一家報道律政司有意上訴的媒體,但也許是時間所限查證不足吧,要麼上訴是以轉交而非「案件呈述」方式提出,要麼上訴後被告人是可能被改判有罪的。
據最新商業電台的報道,律政司決定就陳志雲及叢培崑涉嫌「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身為代理人接受利益」等三項控罪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指明若上訴成功,上訴法庭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將被控人重新審訊,或判他們有罪。看來好戲還在後頭。
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隨筆 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求情理由知多少??
以上的求情因素只作參考用。事實上,在每宗刑事案件中最有力的求情理由都不盡同。一般來說,大律師及律師均有豐富的求情經驗,在他們的協助下向法庭陳述一個具有說服力的求情,能夠獲得法庭輕判或減刑的機會是相對地較大﹗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臨時買賣合約之撤銷權條款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中港婚姻法(三)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額外印花費 該由誰繳交
為了遏抑樓市泡沫風險,政府突然出重招打擊炒樓,包括引入針對住宅短炒的「額外印花稅」,買入樓宇後短期炒出須繳付額外印花稅,稅率由5%至最高達15%,炒期越短稅率越高。措施一出樓市應聲急凍。
港人對樓市都有種說不出的情意結,這項新措施自然引起全城熱議,其中一點廣受關注的,是稅款應由買方還是賣方繳交。政府只表示,根據法例印花稅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而買賣雙方應自行磋商印花稅的攤分比例。中原地產的老闆施永清則在旗下的報章專欄表示,既然額外印花稅是為了打擊炒風,懲罰的對象應該是短期炒出的賣方,認為政府應該指明須由賣方負責額外的印花稅。
雖然根據《印花稅條例》,買賣雙方都有責任繳付印花稅,而印花稅署署長也可向任何一方追討欠稅,但是現行的慣例,樓宇交易的印花稅大都是由買方支付的,筆者相信這次引入的額外印花稅,最終都會發展成由買家支付的常態。這背後自有原因,要理解這點,得先了解印花稅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