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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的士與狗

2010年5月9日的一則新聞:一對情侶零晨時分帶同一隻金毛尋回犬散步,愛犬突奔出馬路,遭一輛駛至的士撞死,狗主疑傷心過度,突全身抽搐倒臥馬路,需送院治理。如遇到類似情況,狗主及的士司機各自可能有甚麼民事法律責任呢?

先講的士司機。若證實的士司機有疏忽行為(如超速,沒留意馬路情況等),的士司機便可能要向狗主賠償。於法律上,寵物為私人財產,狗主可追討已死狗隻的價值。若證明狗主因目擊愛犬被撞死而引致神經震驚(nervous shock),狗主亦可能有理據向的士司機申索人身傷害賠償。

至於狗主的責任問題則較為複雜。首先,根據一項源遠流長的普通法原則(scienter principle),如狗主知悉狗隻有特別的行為傾向,並且該等行為引致他人身體或財物損失,狗主對有關損失有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即受損失方無需證明狗主疏忽也可獲得賠償。其次,狗主亦可能要負上普通法下之疏忽責任。狗主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控制狗隻,以免其對其他人造成傷害。至於何謂適當措施則視乎個別情況,如地理環境、路人數目、狗隻特性等,不能一概而論。第三,根據一宗1937年的英國案例(Pitcher v. Martin [1937] 3 All ER 918),任由狗隻於街上亂闖亦可能構成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這一普通法民事侵權行為。最後,若狗隻超過20公斤而沒有綁上狗帶,狗主已觸犯危險狗隻規例第9條,要負上刑事責任。但至於狗主是否同時要就違反法定責任(breach of statutory duty)負上民事責任,根據區域法院案例DCPI 267/2007,答案是否定的。

當然,每件事件的法律責任都可能有所不同。如有任何疑問,最好還是諮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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