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上訴法院裁定兩名貪污案被告人上訴得值,撤銷兩人所有控罪及判刑,並頒令永久擱置對兩人之聆訊。上訴法院於2010年5月11日頒下詳盡判詞,並獲報章廣泛報導。根據判詞,上訴法院推翻兩名被告定罪的主要原因是廉署蓄意違反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嚴重違反公義,構成濫用司法程序,法院為維護公義必需永久擱置聆訊。到底何謂法律專業保密權,而廉署又如何蓄意違反有關保密權呢?
法律專業保密權源自普通法,保障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某些溝通在未得客戶同意下不會被披露,以確保客戶可坦誠地向律師諮詢而不用擔心有關內容會外洩。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適用範圍包括律師向客戶提供的法律意見(法律意見保密權legal advice privilege)及為訴訟而準備的文件(訴訟保密權litigation privilege)。在香港,法律專業保密權是受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法第35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由此可見,法律專業保密權是市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亦是司法制度下的一項重要原則。
到底於本案中,廉署如何蓄意違反法律專業保密權呢?簡單地說,廉署得悉本案上訴人之一約見了一名廉署線人(後來成為污點證人)及律師於餐廳見面後,安排有關線人暗中把會面過程錄音,並且於5天後在未諮詢律政司意見的情況下聽取有關錄音內容。廉署解釋,安排線人錄音是因為相信該上訴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亦不認為會面真的會有律師出席。至於為何於線人向廉署匯報有關會面沒涉及任何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內容後仍安排聽取錄音,廉署的解釋為不能盡信線人的說話。但上訴法院認為廉署證人的供詞不合邏輯,亦與呈堂文件相矛盾,並不可信,並暗示廉署的解釋只是掩飾過失的藉口。上訴法院批評廉署執行人員不是以輕蔑的態度(cavalier approach)對待法律專業保密權,就是對有關原則的重要性缺乏認知(見判詞第94段)。上訴法院裁定,廉署明知會面涉及律師及上訴人間的溝通仍聽取錄音內容,是嚴重的非法行為,構成濫用司法程序,頒令永久擱置聆訊。
上訴法院的判決,捍衛了法律專業保密權這一重要的公民權利。正如上訴法院所說,法律專業保密權是法治的根基(見判詞第87段)。廉署及其他執法機構於執法時必須以此案例為鑑,嚴守法律專業保密權原則,以建立市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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