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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補地價

近日房委會推售剩餘的居屋單位,亦帶動二手居屋市場。

一般來說,房委會規定出售居屋單位前,業主先須補地價,以解除單位轉讓限制,這樣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如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則無須補地價。)

現時居屋業主的轉讓限制期是五年。在該限制期內,業主如想出售單位,必須先向房委會提出回售單位申請,在房委會拒絕該申請後,業主才可補地價並將單位於公開市場出售,而未補地價前訂立的買賣協議均屬無效。

如業主出售單位時,未先向房委會查詢補地價資料,單憑估計物業價值而開價,則很有可能在申請補地價時發生實際補價款額遠超預期的情況,令業主的售樓收益失預算。補地價申請需時約一個月,業主必須於補價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繳付補價,否則便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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