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的一宗新聞:9名綠色和平成員以水溶性白色顏料於政府總部外的地面髹上“救氣候、擒逃犯”, “Save Climate,Catch Donald”等標語,結果因涉嫌刑事毁壞而被拘捕。到底類似的行動牽涉甚麼法律問題呢?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到底以水溶性顏料髹標語算不算“損壞”(damage)地面呢?英國一宗類似案例(Hardman v. Chief Constable of Avon and Somerset [1986] Crim. L. R. 330)可作參考。於該案中,一群反核武示威者以水溶性顏料於行人路塗上人形輪廓,代表被蒸發的人類。英國法院法官認為,雖然有關顏料可沖洗,但仍對路面構成損壞。但即使有關行為對路面造成損壞,是否就構成刑事毁壞呢?
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中指明“無合法辯解”下造成損壞才算犯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4條,保護自己或他人之財產可視為合法辯解。而根據普通法,自衛或保障他人性命亦可作為抗辯理由。以下之外國示威活動案例,可就有關抗辯於類似情況下之適用性提供參考。
R v BURGESS; R v SAUNDERS [2005] NSWCCA 52是一宗澳洲案例。兩名反戰人士,於2003年3月18日澳洲政府宣佈出兵伊拉克後,於悉尼歌劇院外牆以顏料塗上“No War”兩字。於聆訊中,兩人以其行動乃為保障他人性命(包括澳洲士兵及澳洲市民免受恐怖襲擊威脅)為理由抗辯,但原審法官認為有關抗辯沒理據,拒絕辯方要求讓陪審團考慮有關證據。結果兩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監9個月及罰款。兩人其後上訴,但被駁回。
另一宗案例則發生於英國。2008年10月8日,6名綠色和平成員,於Kingsnorth發電廠的煙囪上髹上“Gordon”(即英國當時首相白高敦Gordon Brown的名字)一字,抗議政府支持興建發電廠。據英國報章報導,綠色和平成員之抗辯理由為有關發電廠會排放大量二氧化碳,造成氣候變化,他們的行動是為阻止發電廠對他人財產造成破壞。據報導,該案的陪審團同意被告有合法辯解,各被告無罪釋放。
當然,以上之外國例子只能作參考,每件案件的處理還需視乎實際案情。事實上,不是所有街頭標語都會被清洗的,天星碼頭以膠片保護的曾灶財“墨寶”就是例子。而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我母校香港大學太古橋行人路上以非水溶性顏料髹上的一對對聯:“冷血屠城烈士英魂不朽、誓殲豺狼民主星火不滅”。
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綠色和平的特首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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