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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調解解決爭議

近年社會興起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2009年4月起實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其中一個重點就是鼓勵調解。如果訴訟人不曾參與調解並沒有合理解釋,法庭有權對他發出不利的訟費令。

調解是爭議雙方透過中立的第三者(即調解員)試圖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調解員都是經過專業訓練的。他們的角色是協助雙方了解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從而找出一個雙方都接受的和解方案。

很多時爭議雙方之所以告上法庭是他們各持已見。所以爭議雙方願意進行調解,已是踏出了第一步。調解比起打官司有更大的彈性,調解過程中雙方可以討論的範圍絕對不限於雙方在訴訟中的請求,例如一方可要求另一方書面道歉作為和解的條件之一,又或者雙方可以協商以再度合作的條件作為和解條件。

總括來說,調解的最終目的是希望爭議雙方達致雙贏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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