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上一宗入屋犯法的新聞,可供談資。
入屋犯法罪,俗稱「爆格」,由《盜竊罪條例》第11條規管。此罪行有兩項要素,第一是「入屋」,即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第二是「犯法」,而所犯之法,限於訂明的三種之一,即偷竊、傷害人身或強姦、或損壞房屋本身或裡面的物件。
何謂「進入」?根據上訴庭Khan Asif [2010] 1 HKLRD 404 的判例,身體任何部份即使極輕微的進入,也算是進入。可是用丫叉伸進窗口呢?
根據老舊的英國判例,單把器具伸入屋內,如果該器具是最終用來犯法的(譬如把鉤子伸入屋內偷竊)也算是進入;不過,要是該器具只是用以(譬如)撬開窗子,而和進入之後的犯法無關,則只能算是「爆破」而不算「進入」(R v Hughes (1785) 1 Leach 406;R v Rust (1828) 1 Mood 183)。根據當時的法律,只有以「爆破」的方式「進入」屋內才算「爆格」,單有「爆破」而沒有「進入」便不能定罪了。(同理,從打開的窗子進入屋內,由於只有「進入」而沒有「爆破」,因此不算「爆格」;此外,當時的法律還規定只有在晚間破入民居才算「爆格」哩。)
這樣說來,把丫叉伸進屋內鉤走他人的內衣,也可算是進入了;不過,被告被發現時,是正在「歸還」而不是「偷走」內衣,「歸還」不能算是犯法吧?當然,被告既有內衣得以歸還,我們便只能推斷他之前某時曾先「進入」屋內把內衣取去了。
再說「犯法」。此案顯然不涉傷害人身。報上說的是偷竊;可是,被告既把內衣歸還,顯然沒有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產,不符偷竊的定義。剩下的便只有損壞物件。據報內衣上發現污跡。要是被告取去後沒有污損內衣,或者事後先把內衣清洗乾淨才送回呢?這問題可以再探討一下。財物的損壞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短暫的,不過還得視乎受損的程度和是否容易復原,才可斷定財物有否受「損壞」。英國曾有案例,在雨衣上吐口水,由於雨衣的材質很容易把口水抹去,因此不算損壞(A (a Juvenile) v R [1978] Crim LR 689),但把泥巴塗在牆上,即使只花數英鎊便能清潔好,卻仍算作損壞(Roe v Kingerlee [1986] Crim LR 735)。
筆者只是嘗試以法律分析的手法解讀一些社會新聞,也可讓讀者理解一下律師分析案件時是如何思維的。案中被告的行為無論技術上算不算犯法,也不值得鼓勵吧。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入屋犯法偷胸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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