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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離婚 = 分身家?

2008年,上訴庭首次在離婚案中採納英國的「公平分配」原則,認為香港法庭應放棄採用了將近20年的「合理要求」原則。當時此案在社會上獲廣泛報導,並且在法律界亦引起很大的迴響。由於離婚案中的丈夫不服判決,於是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011月,終審法院就該案作出了判決,亦確立公平分配原則,並列明應用公平分配原則的指引。現今社會追求平等,公平分配的理念就是做到對沒有工作的丈夫或妻子公平及不歧視,終審法院認為不應區別夫妻在家庭擔當的角色,無論誰在外工作賺錢,或誰做家務及照顧小孩,均應被視為同等對家庭作出貢獻。

公平分配原則乃是要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第七條作出考慮,首先是先解決及滿足雙方的經濟需要。如果雙方的資產只足夠滿足雙方的經濟需要,那麼,經濟需要已是資產分配的決定性因素。反之,如果在滿足雙方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資產,則法庭便會考慮分享原則,看看有沒有很好的理由偏離平均分配。不過,現時大部份離婚案應該會停留在經濟需要的階段去處理資產分配而無須去到平均分配階段。

公平分配原則已被英國法庭採用了差不多十年,過去兩年香港的離婚案件大部分都是採用了公平分配原則處理。法庭考慮的因素包括夫妻兩人的收入、賺錢能力、資產、將來兩人面對的財政需要及責任、兩人離婚前生活質素、婚姻年期、年齡、健康狀況及對家庭的貢獻等。當中婚姻年期和資產來源均是法庭在考慮是否平均分配婚姻資產時的一些重要考慮因素。畢竟,每宗案件的事實情況都是獨特的,最終都是由法庭去行使酌情權,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離婚夫妻很多時都鬧得不愉快,並互相指責,又認為不應該將資產分給對方。但是這些都不能抺殺雙方曾在婚姻期間所付出,不論是經濟上或家庭中,還是精神上的付出。公平分配原則背後的理念,就是確立夫妻間的付出。

顯然,公平分配不等於對分,也不等於分身家。筆者期待著公平分配原則被恰當地及靈活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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