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買賣物業時,很多時都會經地產代理安排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相信不少人都知道,臨時買賣合約是有約束力的合約文件,即使買賣雙方最終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仍可按臨時買賣合約條款完成交易。臨時買賣合約一般都包含撤銷權條款(除非為“必買必賣”的臨時買賣合約),容許買方或賣方按合約規定取消交易,但如不瞭解有關條款的運作,可能會大失預算。
一般的撤銷權條款規定,如買方取消交易,賣方可沒收其已付之訂金。如賣方取消交易,賣方需退回已收之訂金予買方,並賠償同等數目之金額與買方。一般來說,買方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會支付臨時訂予賣方,由於臨時訂之金額一般較低,有關撤銷權條款容許買賣雙方以相對低的成本取消交易。但假若買方已按合約規定支付大訂與賣方(大訂連臨時訂一般為樓價的一成),並且買賣雙方並沒有簽署正式買賣合約,賣方若取消交易,是否需賠償買方等同大訂及臨時訂的金額呢?
上述問題的答案當然視乎雙方合約之內容。有些臨時買賣合約會列明賣方只需賠償予買方等同臨時訂的金額,但亦有些臨時買賣合約會要求賣方賠償訂金總數,即賣方需賠償等同大訂及臨時訂的金額才可取消交易。不幸的是,有時臨時買賣合約的中、英文版本會就賠訂安排有不同說法,例如近期一宗案例,臨時買賣合約的英文版本寫明賣方取消交易只需賠償等同臨時訂的金額,但中文版本卻寫明要賠償訂金全數。結果,法院裁定買賣雙方同意以合約中文版本為準,因此賣方需賠償買方等同臨時訂及大訂的金額才可取消交易。若此案雙方以合約英文版本為準,結果便可能相反了。事實上,臨時買賣合約的中、英文版本撤銷權條款存在差異或許並非個別問題。筆者於網上搜尋器隨便搜尋到的臨時買賣合約樣本便都存在這個問題。
1 意見:
如果賣家簽完臨約,未簽大訂時過身,其繼承人又有無權代賣家取消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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