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內地均有協議離婚的規定和程序。
在香港,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可以共同填寫『離婚申請』的形式入稟法院。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與香港不同,在內地,離婚不一定要上法院。根據《婚姻法》,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權達成協議,則夫妻雙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由婚姻登記機關作出准予離婚的決定。
我們是三個年青律師,心裡懷著一團火,成立呂羅律師事務所。我們以良心和原則做事。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