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新條例》是對已自新的人士的保障。就一般罪行,符合以下條件之個別人士:
(1) 在香港被定罪後,被判處監禁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10,000;
(2)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3) 經過3年不再被定罪,
則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接納傾向顯示他在香港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有關該罪行而提出的問題,或須披露該等罪行的義務,亦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及披露該項定罪與否,並不可作為撤除他任何職位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可因此令他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以上只是對罪犯自新條例的運作的簡單概括。條例亦訂明在一些指定的特別情況下,自新條例並不適用。
要留意,罪犯自新條例是不能令以往的定罪記錄得以清除的。
要留意,罪犯自新條例是不能令以往的定罪記錄得以清除的。
欲了解條例的確實範圍及具體運作請向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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