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羅國輝神父的“魔鬼論”掀起滿城風雨。魔鬼擅於誘惑人心,以各種手段令人疏於防範,伺機偷襲,當人發現真相時,往往已經太遲了。最近一宗上訴法院的判決,又會否令大家聯想起“魔鬼論”呢?
故事發生於豪宅屋苑畢架山一號,發展商為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擁有的子公司。案例的原告全為屋苑的買家,分別就屋苑延期入伙按合約向發展商追討利息,部份更已發出律師信。面對這些申索,發展商有何應對呢?
話說各買家當初簽約購買物業時,發展商提供優惠,各買家可於物業成交後以$1價錢選購一個心儀車位。於各買家提出申索後,發展商聯絡他們到寫字樓“揀車位”。各買家揀好車位後,發展商要求他們簽署車位買賣合約,另加一份文件。該文件首先提及到車位之售價為$1,其後一句大意為買家行使車位選購權之同時,其與物業買賣有關之一切權益亦隨之而和解。除一位買家外,各買家都應發展商要求簽署了該文件。根據原訟法庭裁決,有人事後更擅自於文件上加上紅印標記,令一份原來不是契據(deed)的文件看似一份契據。為何有一位買家沒簽署呢?據該買家所講,她留意到有關和解的字眼後,向發展商查問會否影響其延期收樓利息之追索,發展商回答會。當她要求取走文件諮詢法律意見時,發展商斷然拒絕。最終,她只簽署了車位買賣合約而沒有簽署該文件。
故事發展至此,相信大家都不難想像往後之進展了。各買家向發展商追討利息不果後,共同入稟法院向發展商申索。此時,發展商搬出各買家當日買車位時簽署的文件,聲稱他們已同意和解所有與物業買賣有關的申索,包括延期入伙利息的申索。發展商要求法院就有關文件之法律效力作優先裁決。
原訟法院法官及上訴法院三位法官一致裁定,有關文件只針對車位買賣事宜,不能解讀成各業主已同意放棄向發展商追討延期入伙利息。上訴庭法官郭美超法官 (Hon Le Pichon JA)特別對發展商的所作所為作出狠批(見上訴法院判詞第31-33段)。郭法官指摘發展商以一份看似普通的文件為掩飾,一心設陷阱蒙騙不留神的買家(setting “a trap for the unwary”),甚至不惜鬼祟地繞過買家的代表律師,只求達到其逃避賠償責任的目的,此等行為是極不道德的(unscrupulous)。郭法官認為發展商的行為有違公義,亦缺乏商業道德。另一位上訴庭法官倫明高法官(Hon Lunn J)對郭法官的批評亦深表讚同。
塵埃落定,小買家在對發展商的漫長戰役中總算先小勝了一仗。“魔鬼”與“地產商”,是風馬牛不相及,還是現實寫照,就留待大家自己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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