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媒體都以廣泛篇幅報導唐英年大宅僭建問題,其所牽涉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亦得到廣泛討論。事實上,無論僭建地庫是在2007年取得入伙紙前或後興建,有關工程都已明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未經屋宇署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根據案例,違反第14(1)條屬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罪行,即不論違規者是否知悉屋宇署未批准有關工程均可入罪,而大宅業主批准違規工程進行,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5)條被檢控。誠然,針對違規僭建,屋宇署一般都只會發出清拆令,甚少直接提出檢控,除非業主拒絕執行清拆令。但若僭建規模龐大,直接檢控將更具阻嚇力。事實上,即使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僭建地庫是否就會被清拆呢?
(1) 地庫牆身為大宅整體結構的一部份,要清拆地庫,便要先清拆整座大宅。考慮到清拆的規模與違規僭建不成比例,屋宇署不應行使酌情權頒發清拆令。
(2) 地庫牆身本身為擋土結構,其清拆過程可能會影響鄰近建築物地基結構,包括由業主家族持有的5A大宅。因清拆地庫可能會影響第三者物業結構,有關清拆令不應執行。
(3) 業主亦可能會向地政總署申請更改地積比率並向屋宇署申請批准現有地庫圖則。根據案例,屋宇署沒有權於僭建物興建後才批准有關工程,“僭建就係僭建”,僭建永不能變為合法工程。但若業主於等候上訴其間就違規結構重新入則並獲屋宇署審批,上訴審裁小組是否可以頒令業主不須執行清拆令呢?根據案例,似乎是可以的。
如果上訴審裁小組接納業主提出的上訴理據,上訴審裁小組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命令取代屋宇署的清拆令。如果真是如此,唐太為唐英年打造的二千呎安樂窩便可能不用清拆了。當然,地庫是否會清拆,政治考慮可能大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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