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6日,我投了票。不是為要履行公民責任-投票本是公民權利而非責任-乃是為表達我對參選人政綱(即廢除功能組別)之認同。
今次立法會補選從來就不是公投,否則就不叫“變相”公投了。建制派的杯葛,以至特首高調宣佈不投票,反而賦予這次補選特殊意義。試想想,假如2012立法會選舉時,泛民又以單一議題作競選政綱,又以公投、起義作為競選口號,難道建制派又會杯葛,特首又會帶頭不投票麼?選舉能反映選民的政治取向,但這並不等如公投,建制派和特首就補選的取態未免太敏感(或太奉承中央)了。
這次補選的投票率偏低,原因可能是市民覺得投票亦不能改變甚麼。政府會因投票率高而修訂政改方案嗎?市民都不抱甚麼期望。另一方面,公社兩黨亦不敢承擔“公投”失敗的風險。政府不會承認“公投”的結果,但兩黨卻有主動權。如兩黨表明投票率不達標便支持(而不是可能支持)政改方案,真正支持普選的市民必會踴躍投票。“公投”是嚴肅的一步,不應輕率而行。既然有信心組織“變相公投”,便應信任市民的選擇,以破釜沉舟的心態去面對,接受市民的一切決定。這次“公投”,並沒有帶來甚麼實質轉變,結果是令人失望的。
無論如何,我還是去投票了。我的一票不能改變甚麼,但良心還是驅使我去行使我的公民權利。我希望有一天,我真的可透過我的一票選出有實權的立法會及有認受性的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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