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媒體都以廣泛篇幅報導唐英年大宅僭建問題,其所牽涉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亦得到廣泛討論。事實上,無論僭建地庫是在2007年取得入伙紙前或後興建,有關工程都已明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未經屋宇署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根據案例,違反第14(1)條屬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罪行,即不論違規者是否知悉屋宇署未批准有關工程均可入罪,而大宅業主批准違規工程進行,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5)條被檢控。誠然,針對違規僭建,屋宇署一般都只會發出清拆令,甚少直接提出檢控,除非業主拒絕執行清拆令。但若僭建規模龐大,直接檢控將更具阻嚇力。事實上,即使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僭建地庫是否就會被清拆呢?